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为生产经营目的要件的认定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判断是否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要件,既不能简单将“为生产经营目的”等同于“实际获利”,也不能仅根据实施主体性质来认定;需要依据实施主体的市场活动是否侵占了涉案专利的可能市场、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来判断。

供稿:戚海洋,裴一歌

编辑:戚海洋,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焦蕊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以下简称饲料研究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大兴区农业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焦蕊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之一:原审法院关于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错误。1.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在表面上看似与经营营利无关,但实际上焦蕊丽拥有的专利号为ZL0314……、名称为“一种增乳壮牛中药饲料添加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已被该两单位向众多农户进行推广,众多农户也从涉案专利的使用中获利,而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也在推广中获得了巨大利益。2.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年鉴2006》记载的内容:“已经生产出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包括奶牛天然物饲料添加剂、肉羊天然物饲料添加剂、安全猪用蜂花粉饲料添加剂。上述新产品已经在大兴区主要奶牛场、畜场进行示范与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该证据充分说明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合作项目是一项非营利项目或者公益项目。3.根据《都市型现代化农业建设的“大兴模式”》一文记载的内容:“不断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广产业升级……建立了25个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形成了‘院区合作+示范基地+农户’的模式……有力促进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辐射带动全区相关产业的升级换代。据测算,在已经完成的前两期合作任务中,大兴区共投入1266万元,而得到的经济效益为39461.22万元。”该证据充分表明在双方的合作项目中,大兴区政府投入了资金并取得了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不可能是无偿的、公益的,更不可能与涉案专利无关。应认定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在科技合作中存在擅自引诱、帮助农户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获取经济利益之行为。4.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认为涉案合作合同属于“商业秘密”而拒绝提交,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即具有经济价值,这意味着其承认该合同具有“商业价值”,是与经济利益挂钩的。

饲料研究所答辩称:饲料研究所自始并不知晓涉案专利产品的制备工艺,并且从未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过涉案专利。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并非所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有在使用人为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行为才构成侵权。本案中,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从其法人属性上来看,饲料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大兴区农业局属政府机关,其二者均不具备生产经营的资质。且从现有证据来看,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合作项目的目的在于对奶牛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研发与示范,并无证据显示该项目的实施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故此,焦蕊丽关于该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主张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




专利法将“为生产经营目的”作为专利侵权构成的要件之一,系出于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目的。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既不能将“为生产经营目的”简单等同于“实际获利”;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性质认定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即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具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属性,其自身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其实施了市场活动、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仍可认定具备“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要件。

本案中,虽然根据焦蕊丽提交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年鉴2006》《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北京市大兴区科技合作总结表彰暨签字仪式在我院举行》等证据记载的内容表明,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开展科技合作旨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引导和支持大兴区农业转型发展,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属性,不直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饲料研究所和大兴区农业局在第二期科技合作中,通过大兴区政府提供资金资助、饲料研究所提供科技成果,形成“院区合作+示范基地+农户”的模式。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生产出的奶牛天然物饲料添加剂产品已经在大兴区主要奶牛场、畜场进行了示范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双方在第二期科技合作XXX计培训技术人员和农民10320人(次),使4500余农户直接受益,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14亿元。可见,涉案项目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并使农民直接获利。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和方法的行为不可避免会侵占焦蕊丽涉案专利的可能市场,损害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故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的相关行为具备“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要件。原审法院关于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的行为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往期精彩案‍例评析|专利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的考虑因素案例评析|当事人作出利益补偿承诺,最高院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案例评析|现有技术抗辩中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认定案例评析|产品交付承运是否会导致所承载的技术方案为公众所知案例评析|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建设工程并交付取得价款,构成销售侵权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